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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为贯彻落实市委编委《关于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广委编发〔201746号)要求,现对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如下:

一、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环境保护职责

(一)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中省市环境保护政策。

(二)广安市环境保护立法项目的征集、立项初审和协调汇总工作;起草或参与起草环境保护相关法规草案;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草案,进行调查研究,提供有关资料,提出修改建议;根据常委会、专委会对环境保护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提出环境保护法规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修改建议稿、表决建议稿;公布广安市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三)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调查、视察、评议、询问等工作的服务保障工作。

(四)环境保护宣传报道工作。

二、环境保护职责承办机构及人员

市人大城环资委办公室负责承担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环境保护工作,市人大城环资委办公室负责人为具体承办人。

 

 

广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78月11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录入者:admin 点击数:488 更新时间:2017/8/11 16:26:06【关闭窗口【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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